第六十章 进展与阻碍(二)[第2页/共2页]
“哦?谁这么不长眼啊,六扇门办案,他们都敢禁止?是部下的人吗?”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极刑二人,不在选限。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极刑一人。
“不过我们已经交代过他们了,他们也会在暗中帮我们留意的。”
大理寺,官署名。相称于当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期间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当局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构造。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若。”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拜托、漏泄之弊。
“呵呵······”
“详细是谁还不清楚,但是,发下这个号令的,是大理寺。”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接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准诸处取索。
职员设立
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摆布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共减七人。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筹议。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批示,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囚,则呼与家眷告罪,问其服否。
“现在能够肯定,丐帮和这件事根基上没甚么干系。不过丐帮被人渗入的太烈害,以是这个谍报的可托度也不是很高。”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批示;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笔墨。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
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论者,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才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摆布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鞠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凡遇严峻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分歧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你肯定他们真的靠谱吗?我很思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