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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进展与阻碍(二)[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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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摆布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凡遇严峻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分歧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不,恰好相反,是上面的人。”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接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复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时废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隋今后相沿。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朱紫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不过我们已经交代过他们了,他们也会在暗中帮我们留意的。”

“呵呵······”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若。”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拜托、漏泄之弊。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筹议。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批示,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十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大理寺,官署名。相称于当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期间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当局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构造。

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摆布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决计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摆布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共减五人。

“以那帮家伙的德行······的确。”

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笔墨,分两厅点检。

职员设立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考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成大理,均仍复古。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起码这也是一条线索。固然他们确切不靠谱······”

“详细是谁还不清楚,但是,发下这个号令的,是大理寺。”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才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摆布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摆布推狱案并供检利用条法;曰知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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