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进展与阻碍(二)[第1页/共2页]
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摆布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决计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摆布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共减五人。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时废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不过我们已经交代过他们了,他们也会在暗中帮我们留意的。”
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共减七人。
大理寺普通设有: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系者五日一虑。
“你肯定他们真的靠谱吗?我很思疑。”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考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成大理,均仍复古。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笔墨,分两厅点检。
“不,恰好相反,是上面的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摆布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鞠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集会。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古。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成大理院。明清期间各中心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期间相反,刑部卖力审判,大理寺卖力复核。
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论者,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那么······禁止的人究竟是谁?”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十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详细是谁还不清楚,但是,发下这个号令的,是大理寺。”
凡遇严峻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分歧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大理寺,官署名。相称于当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期间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当局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构造。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极刑二人,不在选限。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极刑一人。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监禁者,请鱼书以往。录事二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摆布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摆布推狱案并供检利用条法;曰知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