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第2页/共6页]
2.外帘官的选用、职责
外帘官,是各省乡试卖力后勤、保障事情的官员,包含提调官、监试官、供应官等官员,他们的选用和职责也有专门的规定。
如果发明考生作弊,按规定予以很重的奖惩。洪武七年(1374年)规定,在考生点名出场时,要严行搜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发明考生怀挟笔墨、越舍与别人互换答卷等违法行动,要在考场前枷号一个月,然后斥革为民。
(1)考生资格
(1)外帘官的选用
(2)登科名额
誊写官,卖力监督、指导誊写手誊写答卷。每一誊写手都要按考生原卷逐字逐句地誊写一遍,不准有任何差谬、脱漏及添换。誊完试卷后,要在卷末誊写誊写职员的姓名,以备查抄。
对读官,卖力校订誊写卷的弊端。对读官两人一组,一人读考生所作原卷,一人校订誊写卷,须一字一字用心校订,务使不异。卷末要誊写“或人对读无差”的字样。当时规定,考生答卷用墨笔誊写,誊写手、对读官用红笔誊写,测验官阅卷用青笔,不得违误,形成混乱。
(4)举人资格
巡绰官,卖力巡查考场,保持测验次序,制止考生喧闹,相互扳谈,监督帘内、帘外官员,制止泄漏动静。
举人也获得了入仕资格。明初,由举人出身仕至高官显位的不乏其人。自明中叶今后,进士遭到正视,举人出身常常被人轻视。是以,举人们不满足于已获得的资格,还要插手次年停止的会试,以便获得进士的身份。即便考不中进士,举人们仍可被选入国子监,如果不肯意在国子监读书,只要办理了入监手续,便可由吏部授官,只是仅授以小京职,或府佐及州、县正官,或处所儒学教官,品级和职位都较低。
当乡试登科事情完后,要将取中的人排定名次,张榜公布。凡榜上驰名的,就获得了举人资格,夺魁的被称为“解元”。
在浩繁的外帘官中,包含提调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官员充当,各行省由布政司官充当。监试官二员,两京由监察御史充当,各行省用按察司官充当。供应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属官充当,各行省用府官充当。其他官员另有,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写官一员、对读官四员,这些官员都从为官廉洁谨慎的品级较低的官员当选用。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各四员,两京由五军都督府委派武职官员充当,各行省由守御官充当。别的,誊写官部下另有浩繁的誊写手,由各行省的府学、州学和县学诸生当选用,他们不是朝廷的命官。
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号舍的编号每人一间号舍,号舍外有一名军丁看管,制止讲问、冒名顶替。考生在傍晚时要交卷,如仍未完成,发给三只蜡烛,烛灭后即扶出场外。
(3)登科率
洪武年间规定,各地儒学训导、罢闲官吏、倡优之家、吏卒之徒及正在居父丁忧的各种人物不允插手科举测验。
对此,明末人沈德符指出:“考场之禁,在唐宋甚宽,如挟策者,亦止扶出,不锢其再试也。本朝此禁甚严,至三木囊头(即枷号),斥为编民,然仅行之乡试耳。”这清楚地表白了明朝乡试禁令是非常峻厉的,远远地超越了唐、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