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9章[第3页/共3页]
消耗者有官僚求运营者供应的商品和办事,合适保障人身、财产安然的要求。
消耗者在采办商品或者接管办事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代价公道、计量精确等公允买卖前提,有权回绝运营者的强迫买卖行动。
第四条运营者与消耗者停止买卖,该当遵守志愿、划1、公允、诚坚信誉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采取收集、电视、电话、邮购等体例供应商品或者办事的运营者,以及供应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办事的运营者,该当向消耗者供应运营地点、联络体例、商品或者办事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用度、实施刻日和体例、安然重视事项微风险警示、售后办事、民事任务等信息
第二条消耗者为糊口消耗需求采办、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办事,其权益受本法庇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庇护。
运营者供应的矫捷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潢装修等办事,消耗者自接管商品或者办事之日起六个月内发明瑕疵,产生争议的,由运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任务。
第十一条消耗者因采办、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办事遭到人身、财产侵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运营者该当包管在普通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办事的环境下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办事该当具有的质量、机能、用处和有效刻日;但消耗者在采办该商品或者接管该办事前已经晓得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