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精神如何自觉?[第2页/共5页]
以此为根本,施密特提出了拜托专政权的题目,这集合表现在他对《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span class="mark" title="该条规定:“联邦大总统,对于联邦中某一邦,如不尽其遵循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所规定之任务时,得用兵力强迫之。联邦大总统于德意志联邦内之大众安宁及次序,视为有被扰乱或风险时,为答复大众安宁及次序起见,得取需求之措置,需求时更得利用兵力,以求达此目标。联邦大总统得临时将本法一一四(人身自在)、一一五(寓所不受侵犯)、一一七(手札奥妙)、一一八(谈吐自在,特别是出版自在)、一二三(集会自在)、一二四(结社自在)及一五三条(私有财产)所规定之根基权力之全数或一部停止之。本条第一第二两项规定之措置。但此项措置得由联邦大总统或联邦国会之要求而废除之。其详细,另以联邦法律规定之。”(括号中的解释笔墨系笔者遵循施密特对该诸条目的总结所加)"> 的解释上。有人峻厉攻讦这一宪法条目,以为此中包含着对群众根基权力的侵犯与威胁,是宪法的自我否定。对此施密特回应道:“(这类攻讦)将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与统统个别的宪法法规等量齐观了……总统的拜托专政权旨在保卫大众安然和次序,亦即现行宪法。保卫宪法与保卫个别的宪法法规底子不是一回事,正如宪法的不容侵犯与个别宪法法规的不容侵犯不是一回事一样。如果统统个别的宪法法规乃至对非常权力来讲也是‘不容侵犯的’,那就会导致如许一个结果:为了保卫情势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律而不去保卫实定和本色意义上的宪法。”<span class="mark" title="[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第125―126页。">
共同体的自我认识,必须通过制宪权的利用,落实为宪制国度如许一种法权情势;共同体所体认与寻求的代价,通过该种法权体系在平常活动中获得详细庇护。接踵而至的题目便是,倘若该法权体系本身遭到威胁,它该如何庇护本身?
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式的自生次序,就如人类社会的汪洋大海,其凹凸起伏超出了大海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志愿;而黑格尔式的自我认识,就像这个大海上的一艘航船,它必须从命大海的逻辑,但是航船若要普通行驶,一样要有本身内部的端方,而这个端方虽是报酬设立的,却又必须以对大海逻辑的了解为前提。没有航船,大海上的风波将自生自灭;有了航船,乘风破浪的英勇行动才付与风波以意义。自生次序与建构次序于此构成合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