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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许仲复仇试看两汉复仇之风[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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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母亲遭到欺侮而杀人的另有一个:阳球。“阳球,字刚正,渔阳泉州人也。家世大姓冠盖。球能击剑,习弓马。性峻厉,好申、韩之学。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结少年纪十人,杀吏,灭其家,由是着名”。阳球是灵帝年间的名臣,当过司隶校尉,大杀寺人。

如郅恽为朋友董子张复仇。

光武帝到和帝九年,约莫七十年间,对复仇的节制是败坏的。桓谭曾上书朝廷,力主严惩复仇者,但遭到了光武帝的萧瑟,能够是光武帝受公羊学所倡导的复仇思惟之影响。章帝建初五年制定了《轻侮法》,明白规定从宽措置为父母报仇之人。这条法律一向持续了十七年,到永元九年。

最后说一下两汉法律对复仇的定义和奖惩。

郅恽是东汉初年的名臣,曾因遵循规定挡过因为出去射猎而晚归的光武天子入城门,给皇太子教过书。

东汉时,复仇民风的地区有所窜改,太原、上党地区的复仇风习有所减弱,关中还是保存了浓烈的复仇风俗,不过从文献来看,是时本地复仇最烈的是颍川、南阳及邻近一带,见之於史的东汉复仇事例多数产生在这里。

西汉建立后,复仇是不法的。

汉末名臣胡广也放过复仇之人。汝南郡兵曹掾王子祐杀了陈公思的叔父,陈公思就杀了他,为叔父报仇,然后“还府归死”,“时太守太傅胡广觉得公思回想叔父,仁勇昂扬,手刃仇敌,自归司败,便原遣之”。

桓、灵时的名流申屠蟠少年家贫,当过漆工,他郡中有一“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杀夫氏之党”,不止杀了一小我。外黄县令梁配筹算杀了她。申屠蟠时年十五,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没碰上好官儿还该给她“表旌庐墓”,何况碰上您这个好官儿呢?梁配感觉他说得对,就没杀缑玉,“减死”。“村夫称美之”。

吴祐之以是会这么做,与当时的风另有关:“《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

西汉时是一在关中,二在颍川、南阳、河内、洛阳,三在太原、上党等地。

许仲为母复仇之事是来自史乘记录的一个故事:东汉时安丘男人毋丘长“与(母亲)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毋丘长遂杀之为母报仇,然后逃往胶东。不过后继的故事和书中分歧:安丘县吏追踪到胶东抓住了毋丘长,时为胶东侯相的吴祐对他说:“你的母亲见辱,这是情面所耻,但是真正的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你现在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毋丘长以械自系,说:“国度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到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有身。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故报吴君乎?”乃啮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言我临死吞指为誓,属儿以报吴君。”因投缳而死。这个故事在《后汉书·吴祐传》里有记录。

秦汉之际,复仇是被视为公理的。

因这类民风,社会上遍及存在对复仇者的怜悯和支撑,当时的官吏如果给复仇者弛刑或者放走他们,会获得官方的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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