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2页/共4页]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60页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3,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206页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感情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妃耦挑选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地步,而封建伦理压抑着女性实在的感情,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求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类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遍及征象。
唐、元、明、清律关于订婚条例普通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私有约而辄悔”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施惩罚,只是在量刑上稍有不同,对于许嫁女另许别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动,对此女及各夫实施惩罚外,又都无一例外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礼,后夫婚加法。”可见,在订婚效力上,明朝妇女与前前期根基分歧。
明律只是在户绝的环境下,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担当权,即“果无同宗应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规定,内容上大抵不异,承认在户绝环境下,财产由女担当。所分歧之处,宋律的《丧葬》令规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遗言处罚,证验清楚者,不消此令,”即父母能够用遗言的体例:剥夺未嫁女担当遗产权力。而元律则明白则明白肯订户绝,女可担当,可见,宋时还受遗言的制约,元朝则享有绝对的担当权,比拟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显刻薄,那就是必须“无同宗应担当者”的环境下,女子方可担当,这类有前提的担当比之唐、元律无疑是女性担当权的减弱。总之明朝未嫁女的财产担当权较之前代大大减弱。
注释
赵风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职位》,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8-11页
揣翼飞
在明朝社会前期,一些女性在爱情工具挑选上,慢慢摒弃“媒人之言”,“家世相称”的旧原则,倡导男女两边要相互尊敬,互敬互爱。比如《宿香亭张浩遇莺莺》中的李莺莺,就透暴露这类新的思惟脾气特性,她在爱情的寻求中热忱主动,固执大胆并且勇于斗争,作品写出宦门之家的李莺莺对盛负才名的张浩久已倾慕,因而主意向张浩表达“愿成两性之好”的“衷心”。厥后又多次传书与张浩私会,特别是当她得之张浩为季父所逼已另订孙氏,本身面对被抛弃的运气时,她先是把本身“女行已失”的究竟本相奉告父母,以“此愿若违,含笑自绝”的固执意志,逼迫畴昔曾分歧意她与张浩间不经“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私约劈面报告于官,并在壮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的故事为例,揭露“女非嫁不嫁”的封建“至论”,亦有已然,是虚假的谎话和棍骗,并且提出在爱情婚姻上,该当是“所得归人”,“礼顺情面”,逼得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在这里,李莺莺没有借助“才子落第,奉旨结婚”为情寻觅归宿,而是用本身的竭诚豪情与礼停止抗争,从而终究实现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运婚姻,这是一种具有“当代性爱”的自在划一的婚姻。《王娇鸾百年长恨》中的王娇鸾也与李莺莺一样,具有超出她们出身、经历以及所受的闺教思惟的特质。这类对真情的颂赞,在出身市民阶层的妇女身上表示的尤其凸起。《乐小舌拼生觅偶》中,活泼而详确地描画了贩子与顺娘之间如痴如狂的爱情。这些都反应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看法以及在订婚上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