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境小说网
会员书架
妙境小说网 >游戏竞技 >纳妾记 > 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

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1页/共4页]

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3,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206页

二是女性的退婚权。订婚以后而消弭婚约,称为退婚权或悔婚。明律对女性能够退婚分为三种:即“妄昌”、“犯奸盗”、“男家故违结婚期”。此中,“犯奸盗”是明朝开端制定并实施的,而“男家故违结婚期”始于元朝,明朝因袭。

浅论明朝妇女法律职位的进步(择要转贴)

四是为妻的再醮权。明律规定孀妇再醮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民风大变,妇女在实际糊口中有了较广泛的再醮权。女教书对于孀妇守节与否,以为应由本身作决定,比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弓足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办理。”潘弓足终究本身主婚,再嫁西门庆,并且夫丧再醮已成为普通官方妇女的根基代价取向,社会言论也持承认态度,有的处所另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别人之妇的民风。

《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3、既嫁后职位的进步

唐、元、明、清律关于订婚条例普通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私有约而辄悔”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施惩罚,只是在量刑上稍有不同,对于许嫁女另许别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动,对此女及各夫实施惩罚外,又都无一例外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礼,后夫婚加法。”可见,在订婚效力上,明朝妇女与前前期根基分歧。

2、未嫁女法律职位的进步

明朝今后,跟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节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仳离再醮及孀妇再嫁行动的轻视,原属于出嫁女的小我财产―嫁奁已逐步演变成夫家财产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对此作出限定:“凡妇人夫亡无子……再醮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于孀妇守节者则答应其担当遗产,同时还做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老婆本色上没有财产权。

在明朝社会前期,一些女性在爱情工具挑选上,慢慢摒弃“媒人之言”,“家世相称”的旧原则,倡导男女两边要相互尊敬,互敬互爱。比如《宿香亭张浩遇莺莺》中的李莺莺,就透暴露这类新的思惟脾气特性,她在爱情的寻求中热忱主动,固执大胆并且勇于斗争,作品写出宦门之家的李莺莺对盛负才名的张浩久已倾慕,因而主意向张浩表达“愿成两性之好”的“衷心”。厥后又多次传书与张浩私会,特别是当她得之张浩为季父所逼已另订孙氏,本身面对被抛弃的运气时,她先是把本身“女行已失”的究竟本相奉告父母,以“此愿若违,含笑自绝”的固执意志,逼迫畴昔曾分歧意她与张浩间不经“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私约劈面报告于官,并在壮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的故事为例,揭露“女非嫁不嫁”的封建“至论”,亦有已然,是虚假的谎话和棍骗,并且提出在爱情婚姻上,该当是“所得归人”,“礼顺情面”,逼得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在这里,李莺莺没有借助“才子落第,奉旨结婚”为情寻觅归宿,而是用本身的竭诚豪情与礼停止抗争,从而终究实现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运婚姻,这是一种具有“当代性爱”的自在划一的婚姻。《王娇鸾百年长恨》中的王娇鸾也与李莺莺一样,具有超出她们出身、经历以及所受的闺教思惟的特质。这类对真情的颂赞,在出身市民阶层的妇女身上表示的尤其凸起。《乐小舌拼生觅偶》中,活泼而详确地描画了贩子与顺娘之间如痴如狂的爱情。这些都反应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看法以及在订婚上的自主权。

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