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第5页/共6页]
上述这些官员,包含内帘官和外帘官都在乡试开端前已构造好,到开考前两天,即八月初七日,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在封闭的考场内出考题,考场内有吏役职员连夜赶印试卷,到八月九日首场测验时,考生才气进入场内招考。
(1)外帘官的选用
明初,非常正视内帘官的选授。普通来讲,南、北两直隶乡试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员充当。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前从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经公道的人充当。因此,形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乡试的环境。这类环境表白,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选聘,重视学问和涵养,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规定,凡乡试,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现任教官充当考官。今后今后,现任教官主持乡试,遂成为后代的定规。但现任教官职卑位低,难以与外帘的监试官对抗,导致主考官的权柄为外帘官所侵,外帘官干瞻望验事情。是以,不竭有人发起,各省乡试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御史许进提出:各省乡试应按南、北两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员为主考。但宪宗朱见深并未采取他的建议,只是公布戒谕,制止外帘官劫夺内帘官的权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国子监祭酒谢铎提出:各省乡试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两司正官所聘请的教官充当,而教官职卑位低,服从他们的教唆,乃至于外帘官预先决定登科名额,名义上是为了制止舞弊,实在开了贿赂拜托之门,使科举之法废弛。是以,要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充当各行省乡试的主考官。这一建议也未被采取。
插手乡试考生的资格,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公布的科举成式规定,凡已学有所成的国子监监生、府、州、县学诸生,尚未获得官位的读书人、九品以下的初级官员,只要有关部分考核其人“资质浑厚,文行可称”,都能够插手科举测验。别的,明朝科举测验也间或答应一二性资异敏、精通三场笔墨的童生,使他们与诸生一起入场测验,这些尚未退学的童生,当时称为充场儒士。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十仲春规定,答应宗室后辈以儒士的身份插手科举测验,考中者能够获得出身资格,但终万历朝并没有实施。至崇祯四年(1631年)宗室后辈才真正插手了科举测验,并有一些人获得了进士的资格。
作为乡试的序幕,在乡试发榜后,还要停止“鹿鸣宴”,一方面对考中的举人表示庆祝,一方面酬谢参与测验的有关官员。这在各省是一件盛事,宴会期间要演出“魁星舞”,并歌颂《鹿鸣》诗以扫兴。但是与宴的举人们并不能沉醉于美好的歌舞当中,而是盼望着在次年仲春的会试中夺魁,以博取更高的功名。
考生的试卷经弥封、誊写、对读后,构成朱卷,考官对朱卷停止评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