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我国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代42[第1页/共2页]
37、不已:不愈。
38、齐:与“剂”通。 齐药:共同药方。
15、故法未息:旧法未废除。
7、课:试。
34、假借:仰仗的意义。
22、谲:诈。
33、谒:告。 不谒过也:说不以臣下不对告于君。
10、《韩非子》
17、后君:指韩君。
1、问者:假定别人发问。
全篇用问答体,与别的各篇写作体例分歧,足见他行文之长于窜改。
27、商君死在惠王即位以后,这里放在前面,是为了行文的便利。
问者曰:“主无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16、先君:谓晋君。
35、迁:升迁。 相称:相称。
28、殉:捐躯。
19、奸多:谓在这类混乱期间违法事件就多了。
所谓“法者,宪令着于官府,科罚必于民气”,即公布同一的法律,令人们对奖惩有明白的熟谙。
应之曰:“是不成程也。人不食旬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成一无也,皆摄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科罚必于民气,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没法例乱于下,此不成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31、十饰其法:极言修法次数之多。
8、宪令:法律。 着:编。
释义:
12、徒:独、只要。
39、智能:聪明和才气。这里是指需求聪明和才气。
24、饰:与“饬”通,修治。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韩非的首要着作:
4、隆:极,盛,即顶点。
10、奸令:指犯法的人。
9、慎法:指守法的人。
32、乘:因依。
11、师:遵守、学习。
6、责:求。
26、连什伍:令民五家构成一伍,二伍构成一什(即后代保甲之法)。 同其罪:使什伍相互伺察,一家有了奸,九家共同告奸,若不告奸,十家连坐。“同”字又一说:当作“伺”,亦通。
“法”是公开于臣民的,“术”则独用于国君。徒术而没法,臣下将无所守;徒法而无术,又不能济法之穷。
《定法》是对当时各国变法实际的经历总结。韩非以为,商鞅“徒法而无术”,申不害“徒术而没法”,都未能“尽善”,必须把“法”、“术”连络起来,“不成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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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告:即揭露。 坐:坐罪。 不告奸者须同坐,告奸不实者须反坐。
注释:
20、道:由、从,作“称道”解亦通。
2、申不害:郑国人,以任术着称,韩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公孙鞅:即商鞅,卫国人。
14、别国:分出之国。 韩与赵、魏是晋之三家,后分晋自主为诸侯,故曰别国。
对曰:“申子未尽于法,商君未尽于术也。申子言:’治不踰官,虽知弗言。’ 治不踰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谒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而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神通,皆未尽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