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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第616章 宣政[第1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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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顺帝本纪》记至正二十七年(公元1367年)蒲月“癸未,福建行宣政院以废寺赋税由海运送京师”。这还是原在杭州的行宣政院,因为前一年十一月明军攻陷杭州路,这所构造跟着元官员迁到福州,以是改称“福建行宣政院”。

3、广教总管府只存在了四年,元顺帝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正月甲寅“罢广教总管府,立行宣政院”。这是《元史·顺帝本纪》的记录,同书卷九二百官志,云:“行宣政院。元统二年正月,革罢广教总管府一十六处,置行宣政院于杭州。除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同签、院判各一员。首级官:经历二员,都事、知事、照磨各一员,令史八人,译史二人,宣使八人”。从体例上看,官员八人,与廷佑五年玄月再立时同。对比至元二十八年景立时的体例,即“设院使、同知、副使、佥院、同签、院判、经历、都事、照磨等员”(《至正金陵新志》卷六官守志)。官员中无佥院一员,馀全同,可知这第三次立院规复了至元体制。

c、1318(延佑五年)--1328(天历元年)存在10年;

b、1311(至大四年)--1318(延佑五年)废罢7年;

第三,事件官及吏员比较充分,其职位也有所进步,比方都事及令史等,常常都有发言任事之权。这是因为蒙古初级官吏对环境不敷熟谙,才气亏弱,不得不假手於这些初级职员。

按照元朝的规定,对于天下各省佛教和吐蕃地区的普通*务可设行宣政院驻本地措置,如遇重雄师事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结合卖力措置。他们凡是对汉地佛教无益的也做。

文宗之以是在天下处所上作出如许大的变动,还不易释明。在元朝诸帝中,他是接管汉文明最深的一个。当他即位前住在建康,就熟谙很多南边和尚,遭到汉地佛教文明的薰染。虞集歌颂他说:“天历天子,久潜金陵,清燕之暇,洗心于佛乘。凡行道明教之士莫不着名。”他在建康即旅游梵刹,修建寺塔,还曾沿江东去镇江金山龙游寺揽胜;即位后将在建康的室第改建为大龙翔集庆寺并命祥僧大欣为第一任方丈。这些都申明他对江南佛教僧侣素怀好感,设总管府一举或许出于他复兴汉地佛教的心愿。

第四,工艺技术官司之设置非常烦琐,这是因为元朝手产业发财,有匠户构造的原因。

灭宋后,即置江南佛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厥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产闹事情,亦设行宣政院前去本地措置,唯重雄师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讨。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部属处所机构,办理各地梵刹、僧徒。

第一,除最高机构外,普通中外军民官署皆在主官以外设一达鲁花赤,首要由蒙前人担负,特别是外官,自总管府乃至府、州、县行政实权皆操在达鲁花赤之手。

白塔寺

元末设置的奎章阁及艺文监,专掌书画鉴定及刊布图籍之事,也是前所未有的特设机构。

1、元武宗在位期间(公元1308-1311年),对于藏传佛教非常尊崇,乃至宣政院曾经宣旨:凡俗人批评诟詈西番和尚者都处之以截手断舌的酷刑。当时武宗的太子,即其弟弟、厥后的仁宗,就加以谏阻。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正月武宗归天,仁宗在已亲政还未即位时,仲春命令旨制止宣政院违轨制僧。同月甲寅“罢江南行通政院、行宣政院”。过了半个月,仲春丁卯“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和尚诉讼,悉归有司”(《元史·仁宗本纪》)。他即位后,四月丁卯重申罢诸僧司这一号令。此即“除宣政院、功德使司两个衙门外”,天下各处僧官衙门一概停废,其印信一概拘收烧毁,凡触及和尚违法和诉讼案件全由处所官审理。这是仁宗克意鼎新碎务中的一项严峻办法。其启事是仁宗暮年曾居住在怀孟(治今河南沁阳),目睹僧官贪劣腐蚀的各种作为,他说:“在前我栲栳山(今山西永济东北栲栳镇)返来时,至潞州(治上党,今山西长治市)呵,平阳(路名,大德九年改晋宁,治今山西临汾)的僧录,腊月八日就潞州我的陆水寺里杀羊,唤歹妇女每吃酒;又和尚每告他则潞州里要了玖拾余锭钞来。”又以为“乾净的好和尚每,在寺里住着念佛,与咱每祝寿也者;不乾净的歹和尚每要做僧官有。”(18)加以伴随他出居怀孟、他的徒弟李孟等汉人学者的反佛思惟对他的这一决策也起了感化。李孟在仁宗嗣立之初,看到“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乱政事,僧道尤苦其挠,……(李)孟言……僧羽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乃奏……罢僧道官,天下称快”。在打消了行宣政院及其部属诸路府州县僧官衙门后,颠末七年,到仁宗延佑五年(公元1318年)玄月丁亥“立行宣政院于杭州,设官八员”(《元史·仁宗纪》)复置的启事不明。但仁宗在位期间,铁木迭儿为相,总领宣政院事,“纳江南诸寺贿赂”;杨琏真伽之子暗普任宣政院要职,备受宠任;仁宗及其母都崇信佛教,以是仁宗初年虽欲更张碎务,并非如儒臣所希冀那样,就江南佛教事件作一番完整鼎新。别的,我们看到《元史》中记皇庆元年(公元1312年)四月壬午敕:“和尚田除宋之旧有并世祖所赐外,馀悉输租如制,”《通制条格》卷二九皇庆元年四月十七日中书省奏读的是同一件事,粗心说:当时中书省据江浙行省陈述,宣政院官奏免僧道等税粮获得天子皇太后准予。中书省以为这适与一向推行的政策相违,“省官与宣政院官相互闻奏不一”,要求前此这类圣旨懿旨应予拘收,嗣后颁旨,请还是例。《元史》又记,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六月乙亥,“诏谕僧俗辨讼,有司及主僧同问,续置土田,如例输税。”《元典章》卷三三《和尚头子》说出颁下这道诏旨的启事,粗心是以往肃除了统统僧官衙门,现在帝师为首的和尚上奏反应当局叫和尚们交纳赋税、叫寺院供应铺马、听凭使臣歇宿,如许和尚们更加享福,他们的学经和作法事更遭到毛病。从这两条史料看来,在征收税粮政策上,中书省与宣政院定见分歧,在处所官办理寺院事件上,帝师替和尚们说话,而天子依违其间,谕旨更变无常。在如许的背景下,延佑五年之再立行宣政院是有其必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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