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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第486章 关于元朝行省制度(二)[第4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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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题目,明末顾炎武、王夫之及南宋叶适曾作过无益的摸索和阐述。顾炎武以为:“知封建之以是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但是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能。有贤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当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鄙人;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顾炎武以退化论的观点对待封建制处所分权与郡县制中心集权的递次兴替变动,还揭露封建制处所分权的缺点和不对是“其专鄙人”,多数权益为处所封君占有;郡县制中心集权的缺点和不对又是“其专在上”,多数权益为朝廷所把持。这是独具慧眼的。他还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当中”,是达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县制中心集权的现有体制内,部分地接收封建制处所分权的身分。这就是中心集权与处所分权主辅连络的意义。王夫之也说:“封建之天下分而简,简可治之以密;郡县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简。”明显也是夸大郡县制中心集权应在统治体例上与封建制处所分权取长补短,“简”“密”相辅。南宋叶适亦主张,在郡县制体系内应参酌古制,实施“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县行其一县,奖惩自用,予夺自专”的“伯政”。此处的“伯政”,乃殷商之类的方伯之政。叶适的企图也是要重新付与郡县官吏一些近似于诸侯方伯的治事权。顾炎武、王夫之、叶适三位有影响的政论家,对上述题目的观点大同小异,不谋而合,表白两宋式极度中心集权的弊端已相称凸起,亟待改进和变通,创建中心集权与处所分权主辅连络的新形式。元行省制就在相称程度上表现了这类新形式。揭傒斯说:“镇以盘石宗,重以分省寄”,《元史?明宗纪》也称行省为“方面之寄”。合而论之,即在传统的郡县制根本上另加行省之类的高层督政构造于中心与路府州县之间,把行省当作分寄予集权的关键,既有所分寄,又安身于集权。从法理上说,中心当局以号令受权情势将部分权力交与行省利用,统统治权皆属中心当局,行省只是中心的代理罢了。不管行政、财务、军事、司法诸事权,朝廷老是在直接把握某些根基权力(如首要军队、官吏任用等)的同时,把相称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心。显而易见,元行省制中心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心集权形式的较初级演变形状,也是两宋否定唐前期藩镇分权的持续,相称于自隋朝始第三个“正一反一合”阶段的“合”。元行省制所表现的中心集权与处所分权的主辅连络,较着优于纯真的中心集权或纯真的处所分权。

关于元行省权重的最有代表性的史料根据,莫过于程钜夫《论行省》及明人讲明。先来看程钜夫的说法:

(四)元行省制的汗青感化

还需求弥补申明元行省官的便宜行事题目。在元朝文献文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记录。如廉希宪以中书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制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诏;仁宗朝,康里脱脱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称:“吾陛辞之日,密旨许以便宜行事”。但是,迄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年),这类环境只是极少数。正如许有壬所云:“世皇宏规远模,立中书省总于中,分省厘于外。行省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许有壬从顺帝元统二年到至正三年担负中书省参知政事、左丞长达八年,对元朝轨制应当说是了如指掌。他所说的“遵成宪以治所属”及“报可而后行”,明显与“便宜行事”相左。并且,根基反应了迄许氏任宰执时朝廷对行省的权柄规定。换言之,迄许有壬担负宰执的顺帝朝前期,大多数行省官并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宪以治所属”,“中书报可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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