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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魂魄的力量(上)[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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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一)颁发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一)作者;

(六)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利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体例利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没有插手创作,为谋取小我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动。

(十七)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四)美术、修建作品;

群众法院措置前款申请,合用《中华群众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有以下侵权行动的,该当按照环境,承担停止侵害、消弭影响、赔罪报歉、补偿丧失等民事任务;同时侵害大众好处的,能够由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责令停止侵权行动,充公违法所得,充公、烧毁侵权复成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分还能够充公首要用于制作侵权复成品的质料、东西、设备等;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务:

群众法院能够责令申请人供应包管,申请人不供应包管的,采纳申请。

第六章附则

(五)拍照作品;

(二)未经合作作者答应,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本身伶仃创作的作品颁发的;

(七)利用别人作品,该当付出酬谢而未付出的;

(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

(六)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说话笔墨转换成另一种说话笔墨的权力;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口述作品;

(一)笔墨作品;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用心避开或者粉碎权力报酬其作品、灌音录相成品等采纳的庇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技术办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动,在证据能够灭失或者今后难以获得的环境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能够在告状前向群众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七)工程设想图、产品设想图、舆图、示企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将作品牢固在载体上的权力;

(八)制作、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未经演出者答应,复制、发行录有其演出的灌音录相成品,或者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播其演出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实施条约任务或者实施条约任务分歧适商定前提的,该当遵循《中华群众共和百姓法公例》、《中华群众共和国条约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任务。

(十二)信息收集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使公家能够在其小我选定的时候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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