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回家(中)[第2页/共3页]
(十四)改编权,即改行动品,创作出具有首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八)制作、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利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体例利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灌音录相成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出租其作品或者灌音录相成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体例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体例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象的近似东西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的权力;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一)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复制、发行、演出、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一)颁发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三)点窜权,即点窜或者受权别人点窜作品的权力;
(四)美术、修建作品;
(五)未经答应,播放或者复制播送、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用心删除或者改行动品、灌音录相成品等的权力办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实施前产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动,遵循侵权或者违约行动产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措置。
(三)未经演出者答应,复制、发行录有其演出的灌音录相成品,或者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播其演出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力的行动,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的,能够在告状前向群众法院申请采纳责令停止有关行动和财产保全的办法。
(九)未经出版者答应,利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想的;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动,在证据能够灭失或者今后难以获得的环境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能够在告状前向群众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含:
(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构造。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四)庇护作品完整权,即庇护作品不受曲解、窜改的权力;
(一)笔墨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跳舞、杂技艺术作品;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灌音、录相、翻录、翻拍等体例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八)计算机软件;
(六)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
(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五)拍照作品;
群众法院接管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纳保全办法的,该当当即开端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