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公民权[第2页/共2页]
・诉讼权:罗马百姓有向法庭提告状讼和应诉的权力。
・投票权(Iussuffragiorum):罗马百姓享有插手罗马的各种政治集会,并投票的权力。
・万民法(Iusgentium)规定的其他权力。遵循上述百姓权的条目,我们能够大抵把罗马国土内的常住住民做以下精致的分别:・罗马百姓(CivesRomanioptimoIure):享用充分的百姓权所包含的各种特权,当然也必须尽百姓权所包含的各种任务;百姓权可因某些特定事由而被剥夺,如犯有叛国罪。・女性罗马百姓(CivesRomaninonoptimoIure):罗马的女性享有不充分的百姓权,团体而言,她们更像是罗马社会的一个独立的阶层――固然享用各种礼遇和尊敬,但是罗马女性从未获得过充分的百姓权――没有投票权(Iussuffragiorum)和名誉权(Iushonorum),是以不能投票,也不能担负公职;但她们又能合法的具有财产,捐赠大众工程。别的,在罗马的政坛里,联婚凡是是政治联盟的常用做法,罗马女性乃至到了五贤帝王朝的末年,都还会被本身的家属号令仳离再醮以实现政治婚姻的目标。
・受审权:为罗马百姓科罪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审判,且百姓在审判中具有为本身停止公开辩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