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乡有野贤[第1页/共4页]
他在乡中为非作歹,名声很差,乡三老没少怒斥他,当然不肯主动上门找骂。不过因三老的声望很高,他虽腻烦其人,倒也没有口出恶言,加以唾骂。
里监门对答如流,虽无新意,但律法之断案本就不需出新,只要中规中距、公道平允就算合格。荀贞更加赞叹,又问道《小杜律》以外,你还学了?”
1,三老和祭奠。
“律”和“令”虽并称“律令”,但倒是两种分歧的法典,“律”是制止法,是对犯人的惩戒法,是科罚法典;“令”是号令法,是行政法,是非科罚法典。和“令”比拟,“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章句”即“离章析句,求义明理”,本是儒生浏览古籍的一种阐发体例,如《春秋》有《公羊章句》、《谷梁章句》。借用到律学上,也就呈现了律章句,采取训诂学的体例阐发汉律,阐发法制,《大杜律》和《小杜律》就此产生的。
“律令”是死的,是死条则,不会变,但“律令”本身不会法律,法律的是人,是人就有分歧,或宽仁、或严苛,“治狱有宽严”,即所谓“罪同而论议”。同一个罪过,所欲活就“附生议”,所欲陷就“予死比”。律令的比附解释分歧,传习便闪现分歧,遂有“章句”之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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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时髦。”
《小杜律》是阳翟郭氏的家传。所谓“小杜”,是和“大杜”相辨别的。前汉武帝时前前任廷尉、御史大夫的杜周与杜延年父子皆明习法律,时人称杜周为大杜,杜延年为小杜。此父子二人皆有律学传世,杜周所传是《大杜律》,杜延年所传天然就是《小杜律》。
“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令。豹往到邺,会长老,问之民所痛苦。长老曰:‘苦为河伯娶妇,以故贫。’豹问其故,对曰:‘邺三老、廷掾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与祝巫共分其他钱持归’”。
别的,又有和乡蔷夫一起参与祭奠之责。逢上久旱雨涝之时,郡县常会令乡蔷夫与乡三老祭奠上天,以求风调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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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贞颇觉异然,打量这里监门,心道一个监门竟有如此文辞?”问道,“你读过书么?”
此两职之设始自高后,“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到文帝时,改成在处所遵循户口设置,使其走下了庙堂,深切了官方,更好地将教养事情落实到帝国的每一寸国土。
汉承秦制。有汉以来,对律法非常正视,前汉武帝“外儒而内法”,宣帝以为“汉家自有轨制,本以霸霸道杂之”,不成“纯任德教,用周政”,入本朝以来,虽儒家的学说传播越来越遍及,但律法的职位仍非常首要,有很多的世代衣冠,以明律法而退隐高官的律法名家。
别的,其职另有“解讼理怨”。“听讼”本是乡蔷夫的事情,但因乡三老多由德高望重者为之,其半官方的身份,较之乡蔷夫也更具亲和性,以是乡民们如有胶葛,常不寻蔷夫,而找三老。
他苦学多年,学有所成,任过县决曹史,“主罪法事”,在任期间,平了很多冤狱,县乡奖饰。后因年纪大了,精力渐不济,又见升迁有望,前几年乃去官回归乡里,被乡民举为乡中三老。
祭奠本就和宗族有关,战国时“西门豹治邺”便是一个活泼的例子。